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单元**室,职业:职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13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建强路**店,杨某某利用其蛋糕店出纳的职务便利,从店内微信收款账户向自己的微信账户转账共计529491.79元,杨某某将侵占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2.书证:受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3.证人华某某、谢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审计报告;7.户籍证明;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浩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审计报告一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扣押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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