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业务业务员,暂住深圳市盐田区**道**号**栋**。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2月25日入职**公司,任**公司-**学院(**公司下设的培训机构)邮寄业务业务员,主要负责**公司对外邮寄业务,包括公司邮寄物品的寄件、收件、与供应商的核对邮寄账单、开发票和对接供应商与**公司财务的联系工作等。
2010年至2013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与供应商***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简称:****快递公司)、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合作过程中,通过私揽快递业务、虚增运费等方式,侵占**公司2364628.17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1月份,**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合作国际快递业务协议,**快递公司在公司订单系统中为**公司开通大客户账户,邮寄物品由**公司事先包装并按**快递公司要求在订单系统录入订单,**快递公司按协议进行收件,结算方式为对公月结。**公司指定杨某某进行对接,负责快递业务账户管理、寄件、收件、每月对账和开取发票等工作。杨某某利用管理账户、寄件和对账的岗位便利,私下与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个体户刘某某合作,将从刘某某处私揽来的订单使用**公司的大客户账户录入**公司订单系统,由**公司进行结算。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按照结算价格八折将钱款汇入杨某某个人账户。经**公司审计,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某某共虚报快递费用合计1789434.57元。
2010年7月6日,**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货运公司为该公司物流供应商之一。2010年9月7日至2012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货运公司对接过程中,通过虚增快递单号和虚增物品重量等方式,在每个月**公司与**货运公司结算时,修改账单明细,让**货运公司多开发票金额,由**公司付款。结算完成后,**货运公司通过私人账号转回杨某某多报销的钱款。经统计,杨某某共计收到**货运公司袁某某返款575193.6元。
2019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盐田区**道*号**栋*房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劳动合同、被告人身份信息、对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关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光盘贰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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