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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8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3********,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外贸一部总经理,暂住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2014年8月入职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外贸一部总经理一职,负责外贸部和国外客户的商务洽谈、签订订单事宜。从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生产合同过程中,向客户提供其本人控制的香港账号用于收取货款,后期通过制作虚假订单的形式,向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隐瞒实际的销售价格,向客户虚报抬高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后截取货款差价再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方式通过香港客户**公司侵占公司资产50900美元、通过美国客户***公司侵占公司资产106500美元、通过日本客户***侵占公司资产34500美元,共计191900美元,约合13556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嫌疑人的养老保险清单、采购订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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