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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应聘到深圳市**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村**大道**号*栋)工作,担任助理拉长,负责刷油工序的计件,并与公司结算后发放计件工资。2016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深圳市**玩具有限公司结算领取货款后,将本应发放的96410元计件工资据为己有后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工资明细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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