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1时许,梁某甲和同村的梁某乙到吴川市**镇**网吧对面的**烧烤店处买啤酒,梁某乙在**烧烤店门口等待,梁某甲独自进入**烧烤店买啤酒,当时梁某丙和林某某、梁某丁、杨某乙等人也在**烧烤店内吃宵夜。梁某甲买啤酒时与正在烧烤店内吃宵夜的林某某、杨某乙发生冲突,梁某甲打了一巴掌杨某乙,杨某乙也殴打了梁某甲。梁某甲被打伤后离开现场,因心里不服便扬言打电话叫人过来报复殴打杨某乙等人,杨某乙听到梁某甲打电话叫人后,其也打电话叫朋友帮忙与梁某甲对打。
梁某甲与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驾车到**镇**烧烤店欲向杨某乙讨要说法,即与梁某丙、林某某、杨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双方人员拿起**烧烤店的桌子、胶椅进行打斗,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梁某甲、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被打退出**烧烤店门口,杨某乙打电话叫来的几名男青年赶到现场后,又一次对梁某甲、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是杨某乙让人喊过来参与这次聚众斗殴成员,杨某甲一到现场就随意殴打对方。梁某甲、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等人被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梁某丙、林某某等人打伤后,由梁某某打电话报警,众人才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甲、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梁某乙、梁某辛、梁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戊、梁梁某己、梁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杨某丁、梁某己、杨某乙、梁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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