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武某某(另案处理)与朱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口角纠纷发生矛盾,于是双方便互相邀约人员准备打架,在邀约的过程中武某某邀约了伍某某(另案处理),伍某某又邀约杨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张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朱某某邀约了张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张某乙又邀约杨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于2019年11月10日约定,在威宁自治县牛棚镇新山村新山组(小地名:大十字路)打架。杨某某积极邀约对方伍某某到大十字路打架,持刀到场参与斗殴并率先动手打架,斗殴过程中,张某某手部、伍某某头部被砍伤(均未作鉴定)。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1月19日,武某某、伍某某、杨某、袁某某等双方参与斗殴人员达成和解协议,相互谅解对方过错,请求司法机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杨某某、伍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协议、谅解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淑媛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起诉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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