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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31日1时许,钟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徐某甲在丰顺县汤坑镇顺和路本色KTV一楼花园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钟某某打电话给徐某乙(已判刑)让他叫人前来帮忙。徐某乙随后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赶到现场,钟某某、徐某乙、杨某某等人持关公刀、木棍等工具殴打徐某甲、徐某丙等人,致徐某甲、徐某丙受伤。经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徐某丁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胡  静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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