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张某某(另案)在QQ上向徐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借80元钱,徐某某不借,二人在QQ上发生争吵,相约次日在大方县**处斗殴。徐某某将此事告知杨某某、余某甲(另案),并邀约二人帮忙斗殴,张某某邀约余某乙、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四人另案)帮忙斗殴。同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徐某某、韩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另案)、余某甲五人与张某某、余某乙、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在**见面,杨某某将一只拳套(指虎)戴在手上先殴打张某某头部一拳,随后张某某、余某乙一方的五人拿出四把刀片、一根甩棍殴打杨某某、余某甲、陈某丙,余某甲被追打便跑到土坎下躲藏,陈某丙使用水果刀与对方斗殴,徐某某、韩某某未参与斗殴,此次斗殴导致杨某某、张某某等不同程度受伤。

杨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自动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拳套一只;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徐某某、余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动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  娇

检察官助理 陈  婷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