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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号楼**单元**层**。2005年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4月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并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12月因吸毒被锦纶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2月因吸毒被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2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零时许,在榆次区**酒吧内,王某某及其几个朋友因嫌酒吧服务员不给其发气氛手抛纸,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何某某(已判决)、侯某某(已判决)、郝某某(已判决)手持棍棒对王某某、徐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追赶、殴打。经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部外伤后伴有有神经症状、头皮软组织创、多部位软组织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李某某上下唇挫裂伤,已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姚某某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软组织创、多部位软组织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多发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徐某某牙齿脱落2枚以上,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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