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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3时许,翟某某(另案处理)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相约在献县**商场停车场见面。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附近的中国**银行献县分行门口与翟某某、路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发生斗殴。现双方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应他人纠集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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