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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0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于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20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罪犯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陆某甲、农某丁、陆某乙(以上六人均已判决)等人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音乐吧为农某甲庆祝生日时,因为用餐座位和麦克风使用等事项与罪犯黄某某(已判决)发生争执。后黄某某电话叫来罪犯陆某丙(已判决),陆某丙则相继叫来罪犯班某甲、牙某某、班某乙、罗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随后,黄某某提出要求农某甲一方为其买烟买酒进而引发冲突,并最终引发双方互殴约一分钟的时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看到双方互殴,手持奶茶冲进人群,将奶茶砸向人群并互相推搡。现场的巡逻人员到场制止。经鉴定:农某甲、农某丁、黄某某、陆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20年5月31日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社区**新村**栋**层**房抓获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多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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