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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虚假诉讼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组1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罚款300元。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受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至泗洪县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制造取款凭证,并将取款凭证交给项某某。后项某某逼迫王某某向杨某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未借款给王某某,仍受项某某指使,依据项某某给自己的借条和故意制造的取款凭证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王某某、担保人巢某某,并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自己借款给王某某。据此,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人杨某某与项某某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王某某、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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