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乡**村**号。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5日、9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以其本人及亲属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名义在南阳市分别成立了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杨某某为实际控制人。上述公司成立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江西、广东、山东、福建等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5年5月22日,南阳****有限公司接受湖北****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90000元。该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南阳市**机关通过认证并抵扣,合计抵扣税额228937.98元。

2、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共向江西省彭泽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金额14892716.06元,税额2531761.6元,价税合计17424477.66元,上述1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彭泽县**机关认证通过并抵扣。

3、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彭泽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金额16895490.07元,税额2872232.93元,价税合计19767723元,上述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彭泽县**机关认证通过并抵扣。

4、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南阳****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1份,金额25741307.85元,税额4376022.15元,价税合计30117330元,上述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广州市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并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等的陈述;3、审计报告;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