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5MA********,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街**号**城**区**市场**座**室。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3********,联系电话139****0156,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县**镇**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伙同山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伪造虚开购销合同,由王某某按照3.5%-4%收取开票费,采取现将500万元货款从江西**有限公司转入山东**有限公司,再由王某某将该500万元转到邵某某账户,最后回流到杨某某及其指定的账户中等方式,虚开了4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0000元,其中税额共计689655.14元,均被江西**有限公司用于抵扣。
2020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傲、归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吴某某、罗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税额689655.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南昌市**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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