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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贵州赫章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与盘州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对方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55030.15元,税款72804.85元,价税合计527835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前被税务机关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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