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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昆山市**精密机械厂实际经营人,住湖北省通城县**镇**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昆山市**精密机械厂的过程中,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江西*甲铝业有限公司、江西*乙铝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58171.95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完税证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证人高某某、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58171.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通城县**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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