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杨某甲(已起诉)在信阳市**区注册成立信阳市**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以收取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用为条件,介绍江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杨某甲以信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江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价税合计金额15524150.79元,税额2255645.58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票复印件等;2.证人刘某某、欧阳某某、刘某甲、何某某、李某某、涂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犯江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珊珊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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