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湾**组,住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城**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企)杨某某、袁某某等5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11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赚取点子费,明知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等人经营的**联营客车和**客车柴油消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了以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用于以上公司抵扣物流公司税款,上述公司返8个点点子费给杨某某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税务局抵扣税款人民币396358.15元,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527元。
杨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出获利赃款人民币25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发票复印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易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5.杨某某的手机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兴亮
检察官助理 杨娜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城**幢**,联系电话:1359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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