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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单位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251984********,系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区**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于2012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多次为常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配件厂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上述公司入账抵扣税款。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151.46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67.3万余元。另,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从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矿产品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其经营的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528.06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367.3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与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常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共虚开了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该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561584.49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72196.04元。2019年7月,常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需要补缴的税款人民币80141.11元。

2.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常熟市**机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共虚开了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该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470281.69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04228.96元。2019年7月,常熟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发票涉及的税款人民币504228.96元。

3.2015年6月,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常熟市**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共虚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该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5712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1890.11元。2019年7月,常熟市**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发票涉及的税款人民币51890.11元。

4.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共虚开了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该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38297.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441461.95元。

5.2015年10月至12月,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通过庾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常熟市**配件厂有限公司共虚开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该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87379.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03294. 51元。2019年11月,常熟市**配件厂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发票涉及的税款人民币303294.51元。

6.2015年2月至12月,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矿产品有限公司、武**炉料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共计虚开了2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5280659.7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673258.28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告单位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

2.证人叶某某、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系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告单位常熟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代理检察员:张灵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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