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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区**号**座**。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镇**村第**区**路经营东莞市**五金软管有限公司,杨某某通过东莞市大**有限公司荣某某(另案处理)收受天津升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3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94176.6元,税额580350.48元,3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于抵扣税款。201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五金软管有限公司将杨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杨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上述税款和缴纳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熙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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