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9********,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手段,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42033.79元,其中税款人民币863372.4元已申报抵扣。具体分述如下:
1. 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手段,介绍他人虚开销货单位分别为临清市**棉业有限公司、临清市**纺织有限公司、襄阳**棉业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吴江**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53588.00 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54794.83 元已申报抵扣。
2.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手段,介绍他人虚开销货单位分别为石家庄**橡塑制品厂、石家庄市**助剂厂、购货单位为苏州市吴江**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90096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90868.63元已申报抵扣。
3. 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手段,介绍他人虚开销货单位分别为襄阳**棉业有限公司、济南**纺织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98349.79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17708.94元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上述增值税税款损失已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慎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