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浙江省杭州市人,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自然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郭某某、周某甲和张某某因自己经营的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分别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求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即联系他人并在三人支付购票费用后从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2941.8元,税额330518.13元。郭某某、周某甲和张某某拿到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向长兴县国家税务局抵扣了税款。案发后,张某某、郭某某、周某甲已经分别向长兴县国家税务局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郭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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