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3月份期间,在王某某的安排下,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帮忙办理贷款等为借口欺骗刘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隋某某等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先后注册了寿光市*甲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建材有限公司、寿光*乙建材有限公司、寿光*丙建材有限公司、寿光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寿光*甲商贸有限公司、寿光*乙商贸有限公司、寿光*丙商贸有限公司、寿光*丁商贸有限公司、寿光市*戊商贸有限公司,寿光*丁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公司注册成功后被告人杨某某以继续帮忙办理贷款为由,欺骗当事人先后领取了224张空白增值税发票,后将领取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税控盘、手机卡、身份证全部邮寄给王某某用于虚开,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这种方式获取3万余元的非法收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企业信息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与王磊的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王某某的安排下骗取他人注册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提供给王某某用于虚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清华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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