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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行贿、受贿等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2日,经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在**片区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原先建盖的房屋(**村村民土地上)周边抢建了部分临时建筑物。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杨某某请托负责该项目的昆明**经济区管委会重点办主任赵某某(另处)帮忙,借用**园村村民名义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80余万元人民币。事后,为感谢赵某某,杨某某送给赵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7年11月至2018年年初,徐某某(另处)为承揽**片区项目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请杨某某联系时任**经济区重点项目办主任赵某某帮忙,被告人杨某某接受徐某某的请托,利用和赵某某关系密切,从中积极斡旋。在赵某某、杨某某帮助下,徐某某顺利承揽到该项目一、二、三期工程。工程结束后,杨某某收受了徐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一套价值62650元人民币的第三套人民币[纯金]纪念册。

3.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社区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社区办公楼建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接受饶某某请托为其承揽该工程提供帮助。事后,杨某某收受了饶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6年12月,在昆明**经济区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时任征地拆迁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的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指使拆迁公司、测绘公司人员对**村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徐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家的被拆迁房屋的测绘图纸进行修改,虚增被拆迁面积。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社区主任,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余某甲、王某某等人通过虚报拆迁面积骗取国家补偿款,仍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帮助,事后收受余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王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第三套人民币[纯金]纪念册;2.书证:(1)户籍证明;(2)选举公告、任职等相关材料;(3)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4)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5)银行交易明细;(6)**片区征地拆迁相关资料;(7)**社区办公楼建盖工程相关资料;(8)**经济区***二期征地拆迁相关资料;(9)**片区土地清表及围网工程相关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余某甲、饶某某、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徐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汇恒鉴字[2020]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利用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担任社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担任社区主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一百六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立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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