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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职检刑诉〔20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德惠市,住长春市宽城区**路**城**门。因涉嫌行贿罪,经辽源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辽源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为感谢吉林省**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运动保障中心)主任马某某在“**学校训练馆改造工程、**学校训练馆及运动员宿舍维修项目工程、**学校训练馆一层综合力量馆改造工程”承建及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吉林省**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三次送给马某某总计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伟

2018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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