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栋**单元**室,个体。被告人杨某甲因赌博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3月17日,巴彦淖尔市监察委员会对杨某甲如其涉嫌行贿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批准,对杨某甲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20年7月31日巴彦淖尔市监察委员会对其解除留置。2020年11月17日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甲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夏天,被告人杨某甲到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找时任经侦支队支队长杨某乙(另案处理)反映卢某某偷盗其砂场的矿砂,并将2万元送给杨某乙,杨某乙答应帮助过问,过了十几天杨某甲去杨某乙办公室询问进展情况,又给杨某乙2万元。2009年7月3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卢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卢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3年5月,兰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4人组织在五原县隆兴昌镇工业园区厂房聚众赌博,被临河区公安局抓获。张某乙和兰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杨某甲及张某甲投案自首。2015年6月份左右,杨某甲、兰某某等4人商定,每人拿点钱用于打点公安和法院,之后凑了10万元由杨某甲送给时任临河区公安局局长杨某乙,让其疏通关系轻判,后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某乙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伟
书记员:杨 杨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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