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01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4月1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濉溪县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
本案由濉溪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在参选**村党总支书记、承建濉溪开发区工程及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得到时任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某某(已判刑)的帮助,多次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购物卡,合计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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