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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东****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已被判处)因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某之妻单某某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能给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更改所涉嫌的罪名、从轻处罚等事由,以活动经费等名义向单某某索要钱物。其在明知无法帮忙的情况下仍旧继续索要款物,先后于2018年9月12日在本市小店区平阳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收取单某某10万元现金及20条软中华烟、2箱茅台酒,2018年9月27日在本市万柏林区**路附近收取单某某5万元现金,2018年10月9日在万柏林区**派出所附近收取单某某5万元现金,2018年10月19日在万柏林区**院附近收取单某某10万元现金,共计收取现金30万元和20条软中华、2箱茅台酒。获取款物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1万元给单某某支付律师费用。后单某某发现被骗并要求退款,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共退给单某某15万元,将其余款物据为己有。

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取陈某某的驾驶执照一本,后将该驾驶执照的照片换成其本人,并持有使用。案发后查获该驾驶执照。经核查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该证系伪造的驾驶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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