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9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马村区,住焦作市马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其在焦作市看守所有关系,能够协调照顾被害人徐某甲被关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的儿子徐某乙和帮助徐某乙减刑等为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向其转账合计人民币176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退还被害人徐某甲诈骗款20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
二、盗窃罪:
1、2020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中星办桶张河村4队被害人毕某某家中,盗窃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均无法作价),现金7000元。赃物未追回,赃款被挥霍。
2、2020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一号被害人樊某某家中,盗窃小金佛项链一条(无法作价),现金200元。赃物未追回,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勇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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