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6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贷”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利息”“砍头息”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后提起诉讼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合计诈骗作案5次,非法获利1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 2017年4月7日,被害人俞某甲、王某某、俞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5万元,扣除头息、保证金等费用,实际到手3万元,在被告人杨某某要求下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份。2017年4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俞某甲、俞某乙再次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5万元,扣除头息、保证金等费用,实际到手3万元,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份。后被害人俞某甲、王某某先后支付利息合计6万元,本金未归还。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俞某甲等人归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间,王某某合计归还2.5万元。2018年2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俞某甲、王某某等人归还被告人杨某某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后经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和解,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俞某甲、王某某达成合计,约定二人各归还6.5万元,后被害人俞某甲合计归还6.5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合计归还2.5万元。后经杨某某申请,富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王某某、俞某乙账户上的款项合计1.14万余元。
2. 2017年4月26日,被害人华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2万元,由黄某某、华某乙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被告人杨某某要求下,出具4万元的借条一份。被害人华某甲合计支付利息4000元后无力归还。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某甲等人归还其本金4万元及利息1600元。2017年12月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华某甲等人限期归还被告人杨某某4万元并支付利息1600元。后经被告人杨某某申请,富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黄某某账户上的7151元用于清偿杨某某的借款。
3. 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何某甲、张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4万元,扣除头息、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到手3万元,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要求下出具8万元的借条1份。被害人何某甲、张某甲等人合计支付利息1.6万元后无力支付。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甲、张某甲等人归还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3200元。2017年10月26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何某甲、张某甲等人归还被告人杨某某本金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4. 2017年5月1日,何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2万元,由张某乙提供担保,并在被告人杨某某要求下出具4万元的借条1份,扣除头息、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7万元。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甲、张某乙等人要求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1600元。2017年11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甲、张某乙归还被告人杨某某4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5. 2017年5月5日,被害人白某某、何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5万元,并在杨某某要求下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1份,扣除头息、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到手4万元。白某某支付利息2500元后无力支付。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白某某、何某乙等人归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2017年8月1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某、何某乙等人归还被告人杨某某98500元。后经被告人杨某某申请,富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白某某妻子账户上的2万元用于清偿杨某某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法院案件材料、判决书、裁定书、开庭笔录等,线索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甲、白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张某甲、俞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设置套路签订虚高数额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525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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