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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医药推销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2015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药业出任推销员时,结识了兰西县**药店营业员侯某某和肇源县**药房营业员王某甲。

2018年1月,杨某某以可以为侯某某办理执业药师证为由,先后分三次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现金人民币2.2万元,同年5月份在杨某某办证无果,侯某某向其要钱的情况下,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侯某某人民币0.2万元;

2018年9月,杨某某以可以为王某甲办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王某甲认识王某甲的妹妹王某乙,2018年8、9月,杨某某以可以为王某乙办理教师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6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以欺诈的手段共骗取被害人钱款15.1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于2019年9月3日、11月10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涉案钱款返还被害人,三被害人于钱款返还当日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京哈高速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联卡1张;

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汇款回执等;

3、被害人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返还全部赃款,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宇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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