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见初中同学被害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后,明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国内和日本口罩市场紧缺,且无口罩销售渠道,仍谎称自己在日本工作,有能力提供日本医用口罩货源,并将从网上搜索到的日本医用口罩图片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双方谈妥以每盒120元的价格成交。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8日晚,张某某将获取的买主信息、需求量连同货款、快递费一并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杨某某“承诺”通过国际快递发货至张某某联系的买主,三日可到货,以此骗得张某某转账货款人民币41280元,其以辛苦费的名义转给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2月8日晚,因见承诺的收货日将到而无法兑现,杨某某将张某某的微信账号拉黑,失去联系。
2020年2月9日,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当日,杨某某将赃款退还张某某并赔礼道歉,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聊天信息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扣押、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8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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