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推广信息。2020年2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添加杨某某为微信好友商议购买口罩的事宜,后以每个价格2元(人民币,下同)购买1500个医用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某支付货款3000元。杨某某收取货款后没有发货给李某某,并于2020年2月8日将李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所得赃款己被杨某某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二、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推广信息。2020年2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联系杨某某商议购买口罩的事宜,后以每个价格3元购买400个医用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某支付货款1150元。杨某某收取货款后没有发货给刘某某,并于2020年2月7日将刘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所得赃款己被杨某某花光。2020年2月11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综上,杨某某共诈骗2宗,诈骗数额共415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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