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2014年5月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被害人张某某的男友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县公安局抓获,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帮忙找人疏通关系。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5日间,杨某某以帮王某某找人疏通关系需要请客送礼等为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99070元,实际用于赌博等个人活动。
2019年7月13日,惠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惠安县**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90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庄映红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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