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街**号,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村**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口罩现货及稳定口罩货源的前提下,使用微信账号“****”在微信群“**群”中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胡某某(微信号:****)在添加杨某某微信后,杨某某慌称有口罩现货且稳定货源,可大量出售口罩,在获取胡某某信任后,杨某某以购买口罩需先交纳货款的名义骗取胡某某15000元。
2.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口罩现货及稳定口罩货源的前提下,使用微信账号“****”在微信群“**群”中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李某某(****)在添加杨某某微信后,杨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且第二天即可到货,在获取李某某信任后,杨某某以购买口罩需先交纳货款的名义骗取李某某50元。
另查明,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区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宁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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