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号。2002年4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与在我市坦洲镇工作的被害人梁某平认识,后故意隐瞒自己结婚有小孩的事实,并虚构自己单身骗取梁某平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以让梁某平投资其公司的名义向梁某平借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机场与被害人刘某英认识,后再次故意隐瞒自己结婚有小孩的事实,并虚构自己单身骗取刘某英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以需要还款等名义向刘某英借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及港币12000元。
2019年10日7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九洲港客运码头侯船大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手机2台。破案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梁某平人民币71000元、刘某英人民币8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敏
二О二О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保证人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
4、视听资料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扣押的物品暂扣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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