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街**号。2017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伪造粤A5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将核定载客八座以上的二型车辆办理了七座以下的一型车高速公路电子标签,从而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被告人杨某某使用骗取的高速公路电子标签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6512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涌村一汽车修理厂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补缴偷逃通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7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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