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3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入职**店,到该公司位于北京市**家**号厅的**店从事**工作。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5月28日后未到店内上班。2019年5月30日至6月4日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开店、信用卡限额、定外卖、交房租、网约车罚款等名义,从其同事陈某某(男,24岁,重庆市人)、周某甲(女,24岁,山东省人)、赵某甲(女,26岁,河北省人)、左某某(女,33岁,山西省人)、夏某某(女,38岁,安徽省人)、张某某(女,24岁,甘肃省人)、李某某(女,33岁,河南省人)、周某乙(女,29岁,北京市人)、赵某乙(男,30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9岁,北京市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43700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同事断绝联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局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杨某某银行卡的流水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周某甲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证据材料1份(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