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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7********,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自己有能力帮助郑某某办理民事案件抗诉成功,收取被害人郑某某8万元现金,2020年7月左右,郑某某民事案件抗诉失败,杨某某拒绝退还收取到的郑某某钱财,并将该笔钱财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穆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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