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在浙江省永嘉县被永嘉县公安局大若岩派出所抓获。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5日临时寄押于永嘉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7月3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菏泽定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在山东省菏泽市**区**镇开发东方社区及商贸城项目,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投资此项目。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其与女婿林某某、妻弟邵某某三人在该项目实际总出资不足2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林某某系其女婿的身份,虚构林某某系其朋友,林某某已出资人民币200余万元入股开发菏泽市**区**镇东方社区及商贸城项目,在该项目占有13.33%的股份的事实,自称因林某某退股需转让股份,介绍被害人李某某以200万元价格购买林某某在该项目的股份,杨某某又以此200万元产生银行利息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万元,共计诈骗李某某人币23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到230万后,将此款项高息出借给胡某某使用,未将此款项注资到菏泽**区**镇东方社区及商贸城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
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晓慧
检 察 员:赵娜娜
二Ο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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