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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以给其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下同)3500元手续费之后将其拉黑,并将赃款挥霍。

2、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黄某某为好友,以给其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包装费5500元后将赃款挥霍。

3、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也某某为好友,以给其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手续费5500元后将赃款挥霍。

4、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马某某为好友,以给其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5500元手续费之后将赃款挥霍。

5、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伊某某打电话咨询是否可以办理贷款时,以给其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2300元后将赃款挥霍。

6、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以给其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2000元后将赃款挥霍。

7、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明某某为好友,以给其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3000元后将赃款挥霍。

8、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骆某某为好友,以帮助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5500元后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剑

孙可可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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