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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薛某某联系,声称六安市*****有限公司系自己的公司,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信任后,与薛某某所在的安徽*****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分三次从薛某某处骗取货款19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材料采购合同、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谅解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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