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利用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以骗取他人钱财。同年2月4日,被害人曹某某在抖音上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购买口罩,并于2月5日凌晨2时许,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50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当日21时许、22时许,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人民币3500元、1700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到上述钱款之后,即将被害人曹某某拉黑,并将钱款提现用于生活支出。
2020年3月3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机关在义乌市北苑街道稠山一区**幢*单元***室,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同年4月2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将被告人杨某某押解归案。之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人向被害人曹某某退款6700元人民币,取得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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