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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在本市无固定住址。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同年4月24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2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中华肿瘤防治杂志》合同制排版员期间,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发表文章,后将关某某委托其发表的被害人苏某某、郑某某、林某某、董某某的文章刊登在自己排版自己找印刷厂私自印刷的2019年**月第**卷第**期《中华肿瘤防治杂志》的样刊上,且将该非正规出版的样刊通过快递方式分别邮寄给了各被害人,共计骗取2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肿瘤防治杂志第**卷第**期(2019年**月**日出版)一本;

2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户籍证明、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辞职报告、中华肿瘤防治杂志社出版路线图、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账单详情;

3证人于某某、谢某某、吕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关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董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明珠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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