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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有口罩、额温枪现货出售的信息,在杭州市余杭区**花园**幢**单元**室其租房内,骗取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施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钱款共计1347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桔水

二○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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