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有口罩、额温枪现货出售的信息,在杭州市余杭区**花园**幢**单元**室其租房内,骗取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施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钱款共计1347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桔水
二○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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