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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8********,汉族,汨罗市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路**宿舍,现住株洲市**,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只要缴纳80000元就能安排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进入铁路部门工作,并发布虚假的转账截图诱使学生上当,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三人看到杨某某的朋友圈之后,主动与杨某某联系,后杨某某骗三人称只要缴纳部分订金就能安排工作,后三人分别缴纳了30000元、20000元、10000元,杨某某在收到这些订金之后,并未找关系帮三人安排工作,而是将这些钱全部挥霍了。后罗某某等三人找杨某某退钱,杨某某采取隔断与外界的方式躲避。2020年7月份,朱某某和黄某某两人找到杨某某的家属,杨某某家属退还了上述两人被诈骗的财物。2020年10月8日罗某某在株洲市**找到杨某某要求杨某某退还被诈骗的30000元,杨某某称诈骗的30000元已被其挥霍无法偿还,罗某某遂到公安机关报警,报警后杨某某的家属到公安机关将杨某某诈骗的30000元退给了被害人罗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策雄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52921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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