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沛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帮韩某某小孩上学为名,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韩某某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