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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2********,汉族,中专文化,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系赣州市***学校老师,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街道**街**号,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赣州市***学校,因上岗后利用职务之便向多名学生家长借款,于2019年5月31日被赣州市***学校劝离,后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

2020年7月至同年8月间,被害人卢某某因之前认识被告人杨某某,以为被告人杨某某还在赣州市***学校任教,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被告人杨某某给被害人卢某某小孩进厚德外国语学校读书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为归还自身债务,隐瞒已被赣州市***学校劝离的事实,答应帮被害人卢某某小孩录进厚德外国语学校读书,并在未实际给被害人卢某某小孩入学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虚构学校需缴纳定位费、学费等收费项目,骗得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人民币32200元,尔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归还打麻将所欠债务、个人借款、日常开销等。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中路**号**酒店**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16日,公安机关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2200元,并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截至目前没有得到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职情况说明、聘用合同书等;2.辨认笔录: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缴费记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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