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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经网友推荐加入国务院民族资产解冻内务部及国际梅协发放安家福利基金善款、慈善基金、精准扶贫、华夏协同发展总基金会等项目微信****。此类微信****以民族资产解冻、国家扶贫补助、精准扶贫支持等许诺为借口,要求**缴纳数额不等的项目费,对**进行诈骗。杨某甲在此类微信群中******成为**,积极参与****主推荐的各种项目和活动。在此过程中,杨某甲与一辽宁籍女子吴某甲(另案处理)相熟,在吴某甲团队中负责统计、核对******缴纳项目费的情况。在其加入的华夏协同发展总基金会项目中,杨某甲被任命为省统计副部长职务(一级猪头)。自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以来,在明知项目存在虚假、没有一个项目能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2月经吴某甲的推荐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晒**站补交10+2项目”、“51劳动站三通报备工作证机密档案、开会放精准扶贫款国家统一行动30+2项目”、“39+1元补交17+1项目”。上述项目分别要求参与人员交纳12元、32元、18元参与费,并谎称项目实现后会得到高额福利回报。杨某甲按照吴某甲的安排,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布到吴某甲团队的各****,收取各微信群中参与上述项目人员所交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5****。经统计核对无误后,杨某甲把钱通过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吴某甲以及团队中另一辽宁籍女子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谢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帮助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杨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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