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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2001********,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县**镇**村委会**组,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闫姓男子(身份尚未查清)通过微信相互认识。为骗取财物,2019年11月,杨某某与郭某某来到鄱阳县金盘岭镇闵岭村居住在村民叶某某家中,杨某某谎称自己叫李某某、缅甸人,请叶某某作婚姻介绍。在叶某某的介绍下,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儿子成为结婚对象,并索要10万元彩礼,张某某同意。2019年11月27日,张某某付给杨某某10万元现金。杨某某将其中的2.3万元通过微信转给了郭某某,3.81万元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但因超时回收,存款失败,钱款暂转入到银行待处理存款账户。11月28日,杨某某拿了1.5万元作为介绍费给了叶某某,然后携带余款2.39万元潜逃。

2019年11月29日,张某某到金盘岭派出所报案。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和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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