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在长春市二道区**路**4S店任业务员时,为被害人于某某办理购买丰田凯美瑞轿车业务,杨某某虚构贷款买车需要缴纳公正工本费、大照管理费的事实,在长春市南关区**路与**街交会处长春市**宿舍**栋**单元**室,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收据、丰田金融含蓄保基金产品计算器、购车的合同等材料、谅解书及收条;
(二)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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